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栏目: 陕西省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2010-08-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计划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20亩,新增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5000套,合计新增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城改办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提供,交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征地费用和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财政资金、项目贷款、中省补助资金等通过解决。
      (三)建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四区一港一基地”以及沣渭新区、泾渭新区、大明宫地区、大兴新区、纺织城地区等,各管委会或改造办公室要根据区内用工的实际情况,制定2010年-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土地,落实资金,统一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计划到“十二五”末,基本解决上述区域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四)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每年新增住宅建设用地中,确保不低于1000亩建设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的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开展项目招标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房管局统一组织销售。
各区县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领导机构,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五)继续支持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单位职工住房。计划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全市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任务。
二、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市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各区县、各开发区在每年土地利用规划中,要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规模占到住房用地规模的70%以上,严格控制别墅及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增加限价房用地指标。
      加快普通住房建设进度,各级各部门要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手续。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适当放松和放宽各项手续的审批条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 ,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鼓励本市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环境。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和市场监测,市房管局和阎良、临潼、长安三区及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四县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形成局域网,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相关数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房地产市场信息。
      市房管局和阎良、临潼、长安三区及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四县要及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商品房和二手房房源、售价等信息;市、区县物价部门要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控,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等环节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市、区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所售楼盘建设。由市房管局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十一)严厉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由工商、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销售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在媒体公布。
      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市、区县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积、炒地行为。对于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于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对于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于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及时利用。
      坚决纠正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凡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在预售期间,必须全部公开销售;由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各楼盘现场房源查询系统,方便购房者查询,并确保房源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开性。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未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和发布者,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四、努力营造二手房交易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做大做强二手房市场
      (十二)继续加大力度开展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凡是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办证的精神,尽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使购房居民及时取得房产证。
      已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单位,应尽快给职工办理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为职工办理房产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扣押职工个人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限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房改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十三)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金减半收取。
      (十四)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精神,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起始计算时间分别为:商品房以房产证时间为准,房改房以售房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安居工程房以房款票据时间为准。
      (十五)市级房管部门和城郊各区县、各开发区要继续加大二手房有形市场建设,开设和增加二手房交易大厅,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并将税务、银行、住房公积金、公证、房屋中介等单位和机构引入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
      (十六)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不断规范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探索由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以及区县纵横协作管理新机制,全面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提供基础条件。
      由市监察局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20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