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栏目: 陕西省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2010-11-02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0-10-21 17:16:45索 引 号:0750218682/2010-31429关 键 字:意见文 号:市政办发〔2010〕192号 各区、县人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10-21 17:16:45
索 引 号:0750218682/2010-31429
关 键 字:意见
文    号:市政办发〔2010〕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七)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建设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
  (九)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宅基地规划审批手续。
  (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农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发放给村民,指导村民建房。
  三、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一)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
  对于严格按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十三)对于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未出现突击加建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按实际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房建设除外)的5%予以奖励。
  (十四)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过1/3户数以上且耕地较少的村庄,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整村拆迁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
  (十五)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前,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规范评估行为,保证国家和社会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六)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行为,尽快制定集体土地房屋估价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完善评估行为的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重置价定期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十七)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严格按照拆迁评估标准对现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合理的结构布局、工序工艺不到位的房屋墙体、门窗、粉刷以及附属物和装修等,在相应的评估补偿标准中予以扣减。评估结果应报评估委托单位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监督。
  (十八)评估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评估,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和社会资金不合理使用的,一经查实,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遏制突击加建行为的长效机制
  (十九)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不依法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本意见下发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宅基地自建住宅现状进行摸底分类,并登记造册,保留影象资料,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住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村民住房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二十三)市综合考核办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
  (二十四)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