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中央企业及大型国有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国有企业业务范围不断扩张及行业资源的聚集性,造成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收购、合并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一方面:资产评估在企业改制、收购、合并等方面的业务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更加严格。如何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提交符合资料要求的评估成果。在国有资产评估中需特别注意事项进行探索。

摘要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中央企业及大型国有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国有企业业务范围不断扩张及行业资源的聚集性,造成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收购、合并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一方面:资产评估在企业改制、收购、合并等方面的业务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更加严格。如何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提交符合资料要求的评估成果。在国有资产评估中需特别注意事项进行探索。

关键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注意事项

一、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评估概念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其概念可以从一般意义、专业角度和法律角度三个层次进行表述。

1.一般意义:资产评估就是估计和判断资产的价值。当进行市场交易时, 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大都会依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对交易对象进行价值判断,从而确定其交易价格。

2.专业角度:作为一种专业服务,资产评估是由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据一定的执业标准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业化活动。

3.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 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 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在中国,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范围、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评定估价。科学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可以如实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二、国有资产评估中的注意事项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分别对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编制和出具的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规范。除了体现各自的业务和资产特点外,两个评估指南在基本内容和要求上具有较强的共性。

(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对评估结论披露内容的要求

(1)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论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3)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还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4)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5)评估结论为区间值的,应当在区间之内确定一个最大可 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上述关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披露内容的要求是为了满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需要。资产评估结论汇总表,是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不但清晰地说明了被评估的主要资产类型,也说明了评估前后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有关监管方可以很直观地据此编制相关批复文件。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结论的应用注意事项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通常会存在同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和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同一个评估基准日分别对企业重组行为涉及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行评估,然后由资产评估机构汇总评估结论的实际情况。在汇总时,有的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如房地合一评估时,不汇总土地估价机构报告相应的土地评估价值;有的直接汇总,情况较为复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十分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如何引用、引用中作出了哪些调整等信息。资产评估中引用其他机构评估结论的现象,是由我国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所决定的。

(2)被评估单位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不仅是企业申请备案核准的必报资料之一,而且是评估工作的基础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资委令第32号)规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 274号)规定,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同时该文件附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填报说明中提出,“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当为审计后账面值”。《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第五条规定:“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 64号)第六条规定:“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都要求“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须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审计机构对被评估单位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评估公司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应进行重点关注。并就上述问题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上述问题的具体情况。经充分沟通后关注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是否造成影响,如对评估结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需在评估报告中特殊事项说明处进行相应的披露。如对评估结果会产生重大影响,不能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总结

国有资产评估是今后资产评估行业的主要业务来源。在实践过程中要时刻牢记国有资产评估注意事项,只有不断的学习跟进步和时刻牢记要点,才能在资产评估行业不断的进步。 

(国策研究  成都分公司 )

来源:国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