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调整
栏目:报告评审 发布时间:2016-12-07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调整1. 封面:增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将“估价作业日期”改为“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 注册房地产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调整

1.      封面:增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将“估价作业日期”改为“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删除第(5)、(6)条;

3.      估价假设和限定条件:增加“未按规范区分一般假设、未定事项假设、背离事实假设、不相一致假设、依据不足假设、估价报告使用期限”的,扣1分;

4.      估价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为个人时,应包括:姓名和住址。每缺少一项,扣0.5分;

5.      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方法:删除第(2)、(3)条;

6.      估价结果报告——估价人员:增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日期”;

7.      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改为“实地查勘期”;

8.      估价技术报告:实物、权益、区位等存在客观描述与分析相关内容的,刚性的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标准执行,对于主观性内容,慎重扣分;

9.      估价技术报告——估价测算过程:将第(2)条“理论上适用的……”改为“明显适用的……”;明显适用的方法未选用,依据评审标准扣分,非明显适用的方法未选用的,不进行扣分;

10.  附件:如附件中包括图片,即认为附件包含“估价对象位置图”、“内部状况照片”、“外部状况照片”、“周围环境和景观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