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栏目: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8-10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办发〔1999〕92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办发〔1999〕92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

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改,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健康运行。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

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

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

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销。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第一步,1999年年底前,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拟予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拟

予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拟予撤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第一季度内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

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全国”、“中华”、“中国”字样。

  第三步,2000年上半年内,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具体的清理整顿工

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项怀诚(财政部部长)

  副组长 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李剑阁(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

  成 员 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

      张志刚(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干以胜(监察部副部长)

      徐瑞新(民政部副部长)

      寿嘉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叶如棠(建设部副部长)

      韩新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宋大涵(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 任 张佑才(兼)

  副主任 李 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李克平(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副司长)

      吴 浩(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副司长)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

经济鉴证在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3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