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栏目: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8-16
一、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二、商
 一、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二、商品房销售,是指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三资企业)将商品房屋按市场价格向境内外销售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进行签订房屋预订、预约、定购等合约并收取定金和其他相应费用的行为。
 
    三、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方可销售。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由其统一颁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计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计划文件;
 
    ()西安市规划局颁发的《西安市用地规划许可证》、《西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执照》、建审图及定点图;
 
    ()商品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验资报告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基础工程的验收报告;
 
     ()指定的办事处(支行)一级的预售款监管银行证明及资金监管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及房屋竣工日期;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结构、装修标准、用途、层次、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预售价格、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楼幢号发放,未领取预售证的楼幢号,不能使用它幢楼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
 
    七、领取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西安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应悬挂在售楼处,以接受检查、监督。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刊登预售广告。
 
    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期限到期后,房屋已经竣工的,应及时换领房屋的所有权证,未竣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九、经批准向境内外预售的商品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必须签订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境外预购者预售,在国内进行的,预售合同应经西安市公证机关公证;向境外预购者预售,在境外进行的,预购者应取得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和外交机构的认证及我国驻该国或地区领使馆(商务代表办事处)的认证。
 
    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从双方签约生效之日起境内30天内(境外60天内),向西安市房地产市场主管机关进行预售登记。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十、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由发证机关定期发布公告。
 
    十一、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转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条件,在项目的用途、规划指标不变的情况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定转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方可进入市场。
 
    十二、商品房开发单位在建项目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建设时,须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联建体后,方可办理联建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三、商品房经营者对已预售的商品房不应设定抵押。
 
    十四、商品房交付买方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十五、商品房办理过户手续,必须查验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无证房销售,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十六、处罚: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三条、第九条,预售的商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追究其工作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