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的通知
栏目:其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8-20
--市房发〔2010〕167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业主及物业、房屋中介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建保[201
--市房发〔2010〕167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业主及物业、房屋中介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已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差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补交差价款的地点在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西大街116号709室),差价款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成交均价的15%收取。
 
  四、严禁在小区张贴出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广告,物业及房屋中介服务企业,不得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违规出租、出售、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行为的,物业、房屋中介服务企业有违规代办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业务、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在两月内自行纠正其违规行为。凡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七、广大群众如发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违规出租、出售、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物业、房屋中介服务企业有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的,请及时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29-87618627。
 
  特此通知。
 
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