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试行)》的通知
栏目:外省市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2016-05-25
沪房地估协〔2014〕15号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3日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特此通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2014年
沪房地估协〔2014〕15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3日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2014年11月24日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试行)
一、 估价机构
1.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或备案变更手续;
2. 未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3. 未按规定公开应公示的事项;
4.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认真执行制度;
5. 未经备案,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估价活动;
6. 冒用其他估价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7. 专职注册估价师不到位,存在挂证情况;
8.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9. 涂改、出租、出借机构资质证书、估价师注册证书;
10. 允许本机构估价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11. 对本机构进行虚假宣传;
12. 诋毁行业内其他估价机构信誉和损害其正当利益;
13. 未经估价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4. 未履行估价业务合同约定的承诺;
15. 违反估价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项目;
16. 以恶意压价的方式争揽客户;
17. 在受到暂停资质的行政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估价报告;
18. 未因利害关系而采取回避措施;
19. 未经估价委托人允许或违反规定,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泄露商业秘密;
20. 接受估价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估价结果;
21. 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22. 在估价师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估价师的名义在估价报告上代签字;
23. 允许或要求估价师在未实际参与的估价报告上签字盖章;
24. 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估价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25. 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26. 被抽检的估价报告评审为不合格;
27. 被鉴定的估价报告其鉴定结果为报告不合法、报告不规范、结果不合理、应重新评估;
28. 估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存在失密、损坏、涂改、丢失情况,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不一致;
29.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以及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其他失信行为。
 
二、估价师
1. 以伪造材料和虚假信息申报注册;
2. 涂改、出租、出借估价师注册证书;
3. 言行不当,对估价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4. 对所在机构、本人进行虚假宣传;
5.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估价业务;
6.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
7. 未因利害关系而履行回避义务;
8. 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估价活动,为他人的估价报告签字盖章;
9. 未经估价委托人允许或违反规定,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泄露商业秘密;
10.接受估价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估价结果;
11.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12.被抽检的估价报告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13.被鉴定的估价报告其鉴定结果为报告不合法、报告不规范、结果不合理、应重新评估;
14.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估价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15.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16.未按规定提交估价业务资料归档,归档的估价业务资料缺乏完整性、真实性、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不一致;
17.违法、违规、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以及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其他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