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
栏目: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12
关于开展首批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为促进内地与香港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两地房地产经纪行业
关于开展首批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图1)
关于开展首批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
专业资格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两地房地产经纪行业交流合作,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2010113,我会与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签署了《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协议书》。根据协议,未来5年我会将向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推荐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资格互认。现将推荐首批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互认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首批推荐300名左右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进行资格互认。被推荐的房地产经纪人参加由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举办的培训课程,经考试合格后,将取得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二)专业资格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2.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
(三)工作经验和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少于2年;
2.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
3.大学房地产方面的教授、副教授。
(四)关心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材料
1.资格互认申请表(附件1,可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www.agents.org.cn下载);
2.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附件1及附件2)报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组织进行初审。
22011531前(以邮戳为准),初审机构将签署推荐意见的资格互认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统一报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7号楼11层,邮政编码:100048,联系电话:010-88083151-136116,联系人:赵庆祥、孙一岚。
五、初审说明
1.各初审机构推荐的人员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总量的2%,优先推荐全国优秀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中的业务骨干以及近期需要赴港开展经纪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2.各初审机构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注重考察申请人的职业道德,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推荐意见,做好推荐工作。
3.各初审机构发现申请人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互认工作安排
1.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对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推荐。
2.被推荐人员参加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举行的面授培训和补充测试。面授采用普通话,内容主要为香港地产代理作业所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指引等。
面授和补充测试拟定于2011718-19日在深圳举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3.根据《香港地产代理条例》,经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测试合格的内地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有效期为1年,即须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领《地产代理(个人)牌照》;如果已申领牌照,到期后中断执业,须自中断执业开始2年内重新申领牌照,否则失去该资格。取得《地产代理(个人)牌照》的内地房地产经纪人,可在香港执业,每年须缴纳注册费(目前为2010港币/年)。
 
附件:1.资格互认申请表
2.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转载自:中房学网站




下载:资格互认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