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军队主管社会组织涉军事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栏目: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各省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按照全国“非军队主管的社会组织涉军事项专项清理整治任务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登记管理的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

韩城市民政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按照全国“非军队主管的社会组织涉军事项专项清理整治任务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中开展非军队主管社会组织涉军事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清理整治范围

全省民政系统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涉军事项。

二、清理整治内容

(一)加强社会组织涉军名称管理。按照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要求,对本部门登记的非军队主管的社会组织涉军名称进行全面清查。对名称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责令改正,限期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对确需冠以涉军名称的社会组织,按照民发〔2018〕7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判定名称是否涉军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商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提交上级民政部门研判。

(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涉军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年度检查等日常监管手段,掌握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否开展涉军活动。社会组织开展涉军活动,要按照民发〔2018〕78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于违反规定、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的,应当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时依法处理。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章程的审核把关,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内容,不予章程核准。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社会组织,如果涉军业务活动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涉及章程内容的应当同时予以修改并履行核准程序。

(三)严格按规定吸收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组织。

军队人员(指军队编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单位不得加入省级以下社会团体。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级民政部门在清理整治活动中要将相关政策通报各社会团体,指导本级社会组织认真梳理排查参加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对已参加社会组织但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应及时清理退出。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督促涉军会员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加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宣传管理。各级社会组织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新闻报道中使用军队人员身份。军队人员和军队单位退出社会团体后,社会团体应当从各类宣传资料中删除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涉军事项宣传的监督管理,如有发现不符合规定事项的应立即责令改正。

三、 工作步骤

清理整治活动从5月中旬开始,到6月底结束,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社会组织涉军事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沟通衔接,全面梳理本地区非军队主管社会组织涉军事项,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涉军事项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见附件),了解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进行自查自纠,存在涉军事项的社会组织要将涉军业务活动开展、涉军事项宣传等方面工作情况于5月26日前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清理整治阶段(5月26日-6月20日):围绕涉军名称、涉军业务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宣传管理等四个方面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的名称应当限期变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社会组织擅自开展的涉军活动要立即叫停;已加入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应当限期取得批准文件或退出社团;纠正、删除、销毁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发布的涉军信息或宣传材料。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督促涉军会员履行相关手续:军队人员认为符合军队审批条件的,应当向本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批,并在5月底前取得批准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军队审批条件或5月底前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应申请退会,社会团体应立即出具同意退会的证明材料,并在1个月内召开理事会补议退会事项。理事会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军队单位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三)总结汇报阶段(6月25日前):各市(区)民政部门对清理整治活动进行总结,于6月20日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数据案例及工作措施形成书面总结上报省厅。6月25日前,省民政厅将汇总全省清理整治情况报送民政部。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清理整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民政部、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社团管理的部署要求,增强对专项清理整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清理社会组织涉军的不规范名称、活动、现象和行为,引导社会组织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规范涉军事项相关活动,聚焦主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关于开展非军队主管社会组织涉军事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图1)(二)压实工作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军队政治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落实方案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社会组织登记职能划转至同级行政审批局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主动对接,由行政审批局履行章程核准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做好本地区涉军事项的清理、统计、调整和报送工作。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结束以后,仍要对存在涉军事项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利用登记备案、年检年报、评估、抽查审计、信用信息管理等手段,实行动态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依法查处。 

 

附件: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

 

 

                         陕西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刘维佳、张乐    电话:029-63917534/63917530

邮箱:379829337@qq.com )

 

 

附件: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

 

根据中央军委继续推进全军社团专项清理整治决策部署,为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法规,现以问答形式摘编20条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常用政策规定如下:

1.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哪些社会团体?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并且该社会团体最近一次年检通过、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军队人员和单位不得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团体,参照参加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与本人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且参加该社会团体对部队建设有益。(二)专业技术人员(含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文职人员,下同)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3个。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团(处)级以上职务或者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1个。(三)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四)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军分区(警备区)及所属单位的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五)军队核心涉密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因工作特殊需要参加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并经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负责保密工作和保卫工作的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六)同一旅(团)级单位、同一不定等级的科室等单位,参加同一业务领域的同一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数量,应当不超过本单位相应专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二)本人原工作业务、特长与该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有直接联系。其中以特长理由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三)离退休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2个;离退休时为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1个。

军队人员同时参加同一性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如分别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独立登记的,则属于参加2个社会团体;如省级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参加1个全国性社会团体。

3.军队人员能否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答:社会团体负责人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各种称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军队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顾问、名誉负责人职务,按照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院士、首席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兼任数量不超过3个。(二)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拟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在离退休2年之后申请,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社会团体的兼任时间不超过1届。其中,在职时兼任、离退休后继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不计为1届任期,离退休后届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计为1届任期。

4.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供拟参加社会团体的章程、邀请函和法人登记证书(尚未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提供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社会团体的证明)等材料。(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呈报,并附相关材料。(三)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发《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申请参加不发邀请函的社会团体,由各级机关业务对口部门负责审查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会同本级机关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军队在职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离退休时仍然未获批准或者未办理手续的,应当按照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报批。

5.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战区级领导干部、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按照其行政级别确定。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原行政级别为战区级的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原行政级别为军级(含相当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其他人员待移交期间通常不办理审批,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权限按照其原行政级别确定。

6.社会团体换届后军队人员能否继续参加该社会团体?

答:军队人员参加会员定期换届的社会团体,在该社会团体换届后继续参加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加会员不定期换届的社会团体,在该社会团体换届后仍然作为会员继续参加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期间需要兼任该社会团体负责人,或者兼任的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什么情况下军队人员应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应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一)社会团体年检未通过或者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社会团体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三)在职人员因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参加社会团体条件的。(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院士经批准退休的。(五)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重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六)有其他需要退出社会团体情形的。

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外,因党、国家和军队工作特殊需要,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军队人员可以暂缓退出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经批准暂缓退出人员,工作完成或者有合适的接替人选的,应当及时退出社会团体。

8.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告知所参加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出具退出证明。社会团体不能出具退出证明的,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并且提交不再参加该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书面承诺,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退出证明。(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将退出社会团体证明,逐级报批准单位备案。

军队人员退出社会团体时间,以出具退出证明的时间为准。

9.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所在社会团体活动,应当凭所在社会团体的书面通知,由本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报批。

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其他社会团体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10.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能否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答: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

1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哪些纪律要求?

答:(一)不得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和附和错误的、有政治性问题的思想观点,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党、国家和军队重大方针政策的敏感信息。(二)不得违反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参加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不得成立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不得参加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活动。(三)讨论问题、发表文章、出版书籍等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发表涉及重要和敏感问题的言论、文章,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四)不得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军委“十项规定”精神,搞公款旅游、公款宴请接待,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不得强行要求其他人员和单位入会或者交纳、分担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部队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保障。(五)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新闻报道中使用军队人员身份;退出社会团体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提出从各类宣传资料中删除有关信息。

受到纪律处分的军队人员,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下的,1年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处分影响期在1年以上的,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军队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12.军队人员能否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职务?

答:军队人员不得向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一般不得在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党组织兼任职务。

军队人员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因工作特别需要,由该社会团体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经批准其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单位审批,可以兼任该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职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该临时党组织撤销后,兼任的临时党组织职务自行免除。

军队人员参加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以参加军队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13.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适用《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归口办理。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数量,不计为参加社会团体数量;在人民团体兼任职务数量,不计为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数量。

军队人员参加人民团体主管的社会团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14.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人员参加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参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执行,有关工作由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办理。

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只作为会员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审批;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全国性代表大会的,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军队人员参加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在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作为代表出席免于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代表大会,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权限审批。

15.军队人员能否接受社会团体表彰?

答:军队人员除因本人本职工作成果外,一般不得接受社会团体表彰。军队人员接受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表彰项目,应当属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科技表彰项目。需要在全军遴选推荐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评选表彰的,由与该社会团体业务密切相关的军委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归口办理,报所在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遴选本单位推荐对象时,由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会同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报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地方性社会团体的表彰;因工作特殊需要,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表彰的,由中央军委审批;接受地方性社会团体表彰的,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已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该社会团体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参加内部考核评比获奖后,军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16.军队人员能否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

答:军队人员非因工作特殊需要并且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确需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的程序办理。其中,驻香港、澳门等地区军队人员和驻国外军队人员由中央军委审批,其他人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未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军队人员,非因工作特殊需要并且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确需参加的,按照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程序办理。其中,驻香港、澳门部队主要领导由中央军委审批,其他军队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

17.军队人员参加非社会团体性质学术组织应当如何呈报审批?

答:“学术组织”与“社会团体”是两个概念,有交叉、但也有区别,不能简单把参加学术组织等同于参加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等规定,学术组织大致分两类情况: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学术类社会团体;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军队人员参加学术类社会团体,应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参加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范畴,有关工作由各级机关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部门归口承办。

18.军队免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怎样规范的?

答:军队免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满平时任职最高年限或者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免职的,按照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情形免职的,按照军队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19.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是否由军队负责审批?

答: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军队不再负责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的管理和审批,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无军籍退休职员干部按照安置地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军队退役人员不得以军人身份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

20.如何查询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团体名单、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

答:为推动全国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建设开通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计算机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搜索进入该平台,手机用户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进入该平台,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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